物业弃管需要什么程序
物业弃管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需向所在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弃管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物业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权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是否愿意继续物业服务等内容。
2. 审核材料: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查看,确认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 确定接管单位: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弃管申请情况,结合物业管理情况,按照有利于保障物业服务正常开展、方便业主、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接管单位。
4.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接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具体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费用结算、合同期限等。
5. 履行合同:接管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在约定期限内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接管有关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设备、设施等,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公告与备案: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接管单位、接替单位、移交时间、交接方式、交接清单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物业弃管小区由谁管理
物业弃管小区的管理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接管单位:物业项目交接前,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接管单位:
- 临时接管小组,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
- 带着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到现场。
- 由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根据移交资料、工作职责及移交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分配。
2. 明确移交事项: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应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移交有关图纸资料、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移交清单》。
3. 安排新老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可以是招标投标、协议选择等,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 处理遗留问题: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接管单位:
- 临时接管小组,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
- 带着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到现场。
- 由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根据移交资料、工作职责及移交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分配。
此外,对于弃管小区,如果是非住宅类房屋,比如公租房等,可以由房管办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如果是住宅类房屋,则可以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管理。
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存在诸多限制,弃管小区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因此建议业主及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共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