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中国开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政府主导推行的,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该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职工。
在1958年养老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并定期向职工支付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工龄、工资等因素确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提高职工的退休生活质量。在那个时期,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1958年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覆盖面不够广泛、保障水平较低等。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1958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
关于1958年出生的人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年的信息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此,1958年出生的人,如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那么就可以在2018年办理退休手续。此外,如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并且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可以在2018年办理退休手续。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