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1958年,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正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国营企业逐渐成为经济的主导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开始着手改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当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单位负责,国家补助: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化发放:退休金不再通过企业内部发放,而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发放,确保退休职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3. 工资级别挂钩: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与退休职工的工资级别挂钩,工资越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越高。
4. 统一管理:在养老保险制度初建时期,国家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
具体来说,在1958年前后,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试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基金制度。这些试点单位按照“基本工资+津贴+补助”的方式筹集退休基金,并由企业行政或工会负责管理。同时,国家也鼓励农民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建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当时的经济条件所限,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覆盖面有限,主要局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等。
总的来说,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58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
关于1958年出生的人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8年的信息如下:
1. 正常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55周岁。
2.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的人员,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退休年龄会有所不同。例如,男性55周岁,女性45周岁。
3. 病退退休年龄: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 医保退休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养老金领取条件:包括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但按照国务院规定已经参保缴费满15年等。
6. 社保补缴和延迟退休:对于社保断缴问题,可以补缴,但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另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迟退休,直到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建议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同时,具体到个人,退休年龄还需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